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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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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言:

近期国务院出台一批财税优惠政策,速看
发布于:2024-03-05 11:59

关键词:财政金融;财税金融;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1

 

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为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不断深化。在经济管理层面,降低企业职能审批门槛;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压力;提升金融市场活力等方面的政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就目前改革深度来看,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提升政府有关部门的财税管理水平。

 

一、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有关理论概述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如今,我们已经进入金融时代、金融社会,因此,金融无处不在,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內容非常地广泛,如货币、证券、保险、银行、衍生证券、资本市场、投资理财、各种基金、国际收支、风险管理、地产金融、贸易金融、财政管理、外汇管理等。

 

二、我国财税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财政金融发展现状2016年,我国政府提出了供给侧改革,其目的促进供给作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引领新标准的重大创新,同时新标准的调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建议加快结构性改革,重新进行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扩大有效供给发展方向,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是财税金融政策(尤其是税收性金融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地方。有两个主要的财税金融政策,一个是支出性金融政策,另一个是税收性金融政策。支出性金融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影响短期和长期供给的需求。更深层的区别在于,支出性金融政策相当于把资源分配给政府官员,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赋予企业和居民决策权。一方面,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往往低于私营部门;另一方面,政府有太多的权力分配资源,很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及时推出了“四万亿元”投资计划,在遏制危机蔓延和经济下行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计划主要由支出性金融政策组成,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交的问题,譬如出现了大量的产能过剩和腐败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一定程度有效改善我国财政目前的困境,推进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二)我国财政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1)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范围和对象狭窄,且不平衡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创业对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这种优惠政策实行范围较小,目前还只适用于特殊群体和一些特定的企业,例如残疾和失业群体、随军家属、微型和创业投资企业等等,这些创业的人仅仅是潜在创业群体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创业者没有得到实惠,且其能够获得金融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大,如物流、服饰等在内的非科技类的创业企业,他们同样能够为社会就业提供助力,但是却不能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金融激励政策过于单一企业在不同阶段,创新研发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有别,当前的税收金融缺乏弹性和动态机制,没有根据不同的阶段特征,推出针对性的税收补贴及优惠,而是注重“成果导向”。衰败期,成熟期、发展期和萌芽期是企业成长的四大过程,在不同的过程当中,都会出现不相同的问题和,各个时期企业的着重点也不同。在企业萌芽期间,会因为企业市场前景不明确,要承担较大的压力,所以,对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缺乏一定程度的掌握。由于融资困难带来的市场经济活动投入不足是我国初创期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难题。然而大部分地区对初创期企业风险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导向作用不明显,在保证资金来源、调动投资者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成长期的企业急迫提升市场份额、塑造品牌,而当前在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品牌宣传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方面则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成熟期的企业虽然经过前期的积累,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方面取得了相对竞争优势,但是成熟期的企业也必须时刻维持自身创新能力才能维持竞争优势,避免进入衰退期。此时成熟期的企业应维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时刻关注前沿技术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然而当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侧重于技术研发创新成果,对企业研发的过程不甚关注,难以激励成熟期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3)企业享受积极性不高从现行支持市场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普遍存在一年一定,一年一调整现象,政策预期不稳定,导致企业信心不足。对于新的企业来说,可能由于自己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享受不应享受的部分,税务部门不仅要追缴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企业今后的贷款申请等。此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由于多数政策设计与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直接挂钩,导致小微的企业获取的税收优惠有限,有些税种甚至只能受益几十元,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近年来因业务萎缩,未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实惠,导致申报积极性不高。

 

(4)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复杂,操作性差简政放权方面持续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财税金融征管中已采取减少前置审批审核环节和备案等多种措施,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获取财税金融优惠的成本。但从整体上来看,税费项目繁多,纳税申报频繁,审批程序复杂,政策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依然存在。因为计算难度大、填表复杂,而致使中小企业放弃享受相关财税金融优惠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相关部门仍存在着职责不清,多头征管的格局,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影响了整体经济运行效率。比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将材料交给当地财税部门、科技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三大部门协同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并形成统一意见,这毫无疑问会拖累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的进度,不利于企业尽早享受财税金融优惠待遇。

 

三、我国财税金融发展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高财税金融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对于财税金融政策的全过程而言,拟订、实施、反应和修改是环环相扣的,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理顺工作机制,消除政策真空,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具体来说,现阶段,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财税金融政策比较纷杂,要想促进这一行业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对这些政策進行整理,剔除不符实际和多余冗杂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现阶段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其次,应根据各种政策的作用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每个部门应当创建相互通报机制,这样政府在出台财税金融政策的时候,能够充分了解各部门之间的意图,在相互合作下拟订出符合实际发展的措施和策略。

 

(二)加强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其一,首要前提是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如发改委、财政部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科技厅、农业部等专项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关系,从根源层面上杜绝职能交叉、划分不清的现象。其二,明确统一资金管理出口,强化并有序推进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资金、支出资金的权限。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金融扶持资金现状,由资金“多头管”转变为资金“一个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财税金融政策的效能和活力。其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在日常狠抓管理的基础上,迪过狠抓执行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把用于支持市场发展的各项资金真正落在亟须的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群体,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推动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在资金分配的过程中建立与资金绩效评价联动的机制,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提高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一是要扩大财税金融优惠对象的范围。对个人创业方面的财税金融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应提高激励市场发展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受益面,推广到所有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创业者,同时扩大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程度,平衡创业主体间的财税金融待遇,提高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二是要加强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宣传。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了解不全面的问题,税务部门应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扩大宣传,如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微博、税务栏目、走进企业等,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财税金融负担,支持企业更好地发展。三是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纳税申报程序。近年来,虽然税务部门已大力推进财税金融优惠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对后续服务的管理,要深刻贯彻放管结合的政策,让财税金融的征收更加的规范化,纳税的申报流程更简单化,纳税主体能更加高效便利的申请财税金融优惠手续,让“服、放、管”这一政策同时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准。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2

 

【关键词】财税政策 节能环保产业 回顾 展望

 

我国的节能环保产业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快速发展却是在近10年。

 

进入21世纪,我国持续多年的低效率、高消耗的资源消费模式的负外部效应集中显现,资源环境冲突日益加剧,“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节能环保产业获得重要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产业本身具有的部分市场失灵的特征以及产业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以财税政策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尤其必要。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关的财税政策回顾本文梳理了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历年颁布的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法规、政策和文件,整理出其中包含的财税政策,试图从中找出财税政策应用于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脉络。

 

20世纪70年代。在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一年后,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节能环保产业在我国就此发端。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企业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得可享受减税、免税,企业可将盈利所得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这是我国在法律上明确提出通过税收等手段支持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

 

20世纪80年代。以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依据,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首次将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该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从预算角度,对节能环保设备投入财政资金。20世纪90年代。1992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指出“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确实有纳税困难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营业税减免、三年内所得税适当减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生产产品但存在纳税困难的,适当减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

 

自2000年初开始,我国资源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加强资源的有效综合利用,国务院、发改委和财政部在多个文件中提出节能环保产业相关领域的财税扶持政策。在财政支出方面: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运用排污资金投入污染防治项目。政府节能管理、机构节能改造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产业领域有: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海水淡化、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等节能产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

 

资源税与环境税方面:对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研究新的补偿费征收办法,对资源税改革进行初步尝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前者优先提高征收标准,后者则全面开征,作为环境税改革的突破口,间接推动产业发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节能产品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作为财税政策重要工具之一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开始发挥作用。“十一五”期间(2006年~2010年)。

 

自2006年,随着国际社会节能减排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国内资源环境矛盾冲突的加剧,我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与税收政策明显增多。财政支持形式更加多样化,除政府采购外,财政补贴、经济补偿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在财政预算中得以体现。政府采购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汽车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补贴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高效照明等节能环保设备和产品给予大量补贴;财政奖励资金则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业;在财政基本建设投资中,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环保项目给予倾斜。税收政策更加丰富,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税收的支持政策表现为正向激励(鼓励性税收)和反向约束(惩罚性税费)。

 

正向激励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等,对节能环保项目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投资抵免;对企业收入来自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减计收入;对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高效节能设备,如高压电动机、通风机、空气压缩机等,投资额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则依据不同情况实行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主要是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实行优惠政策。

 

营业税则主要是对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依情况不同实行优惠。消费税方面则是对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清洁能源汽车依据其排量不同,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并进一步扩大其税率差。此外,对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等均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反向约束则主要是借助环境税和资源税促使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与产品,约束企业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

 

“十一五”期间,研究开征环境税,对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改进计征方式,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提高资源税税率。

 

“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十一五”末期,《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被正式提出,“十二五”期间,财税政策范围扩大且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财政政策方面,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中央财政设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工程,推行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强调政府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提高采购比重,扩大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促进节能环保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尤其是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扩大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采购规模。

 

税收政策方面,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税种,对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方面也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除回收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等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及技术以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服务也享受税收优惠。消费税作用范围更广,标准车用烯油企业也可享受消费税优惠,完善化石能源消费税,将双高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环境税改革的时间表已渐明晰,正在走立法程序,最低税率不低于排污费标准;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推进,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提高资源税税负。

 

我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数量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猛增,财税政策借助各政策工具对产业内的节能、环保、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先后发挥作用,尤其是政府采购近年作用更加明显。“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保持15%~20%增速,由于产业链长,通过前向、后向等产业关联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趋势下的新增长点。

 

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财税政策展望节能环保产业属于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虽然近年获得快速发展,但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产业内部发展不平衡,国内市场仍不成熟,供求不稳,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相对较弱,财税政策仍需在一定时期内发挥其驱动作用。从前述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历年颁布的与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可见,财税政策的作用力度不断加大、作用范围愈加广泛。

 

如何使财税政策在“十三五”,甚至是更长的时期内充分发挥其驱动作用,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未来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完善。

 

第一,财税政策应具有战略性。节能环保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产业本身具有部分市场失灵的特性,尤其是节能环保技术、节能环保服务等领域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明显,政府利用经济手段从战略高度对产业进行引导和扶持尤其必要。这就需要对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产业内不同发展水平的细分领域进行财税政策设计。从前述可见,我国与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在“十二五”期间密集出台,数量众多,许多政策不细致,短期性明显,导致政策效果不佳,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和财政收入的流失。

 

第二,财税政策应把握好弹性。如果将政策弹性理解为产业发展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政策弹性大的领域,财税政策应更多发挥作用,政策弹性小的领域,财税政策应适时退出,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节能环保产业既存在市场机制可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如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设备等),也存在市场部分失灵的领域(如节能技术、节能服务等)。由于产业跨多领域、渗透性强,细分产业众多,前述两大类领域均存在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政策弹性小的领域是指发展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财税政策的扶持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不利于产业发展;政策弹性大的领域是指发展水平较低、竞争力弱的市场机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及市场部分失灵的领域,财税政策的扶持则会对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把握好政策弹性,使财税政策适时进退,有利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推动产业快速、稳定发展。

 

第三,财税政策要具有完整性。财税政策的完整性是指,政策的设计、制定、执行、对执行的有效监督、政策效果的评价以及政策终止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与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往往忽略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直接影响政策效果,财税政策的完整性有待加强。对政策执行加强监督既可使政策真正发挥效果,促进产业发展,又可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监督的强化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流动、改善信息不对称以及借助第三方进行监督。建立信息公众平台,及时公布财政资金在产业内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于财政支出额度大的节能环保工程,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方向直到工程结束。现有的与产业有关的各类网站更多是提供与节能环保有关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的,缺少对资金使用的信息。借助第三方,如社会力量监督,地方政府可以征集各行业志愿者,由志愿者以第三方视角反映其了解的资金使用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下而上对财政资金的社会监督更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使作用于节能环保产业的财税政策完整性更强。

 

第四,财税政策要与立法和行政手段密切配合。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节能环保产业竞争力强,占有国际市场的绝对份额,与其财税政策与本国的立法、行政手段紧密配合密切相关。法律不完善,行政管理落后,即使再有力的财税政策扶持也只会起到短期的促进作用。企业和消费者都是谋求最大化的经济人,一旦优惠政策停止或到期,单纯的逐利行为使企业无心研发节能环保技术、生产效能更高的节能环保产品,转向其他领域,使产业发展处于低水平状态;消费者在尚缺乏环境责任意识、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则会转而购买功能相同,但价位更低的普通商品作为替代。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立法使公众意识到资源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有效的行政管理约束了公众对资源环境的不良行为,以财税政策为代表的经济手段激励公众生产和消费有助于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设备和服务。三者的密切配合在提高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和能源资源危机意识的同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五,鼓励性政策与惩罚性政策有效结合。由于产业的特殊性,使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既有鼓励性政策,又有惩罚性政策。前者主要是指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可从正向角度引导更多企业进入节能环保产业,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节能环保服务的提供,增强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节能环保市场的发展。后者则主要是指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环境税费和对矿产等各类资源征收的资源税。

 

惩罚性政策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改进技术,降低能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反向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至今,与产业有关的鼓励性政策作用范围较广,产业内各领域的税收减免、投资抵免等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极性。惩罚性政策出现较早,但发展相对缓慢。

 

排污费自1982年开始征收,但其落后的计征方式和方法持续多年,未有效制约企业的排污行为,“十二五”末期才出台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十五”期间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环境税改革的起点,但环境税至今尚未全面开征,仍在走立法程序。

 

由于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淡薄,仅依靠鼓励性政策可能造成企业和消费者以节能之名破坏环保,惩罚性政策则可以有效约束公众生产与消费的负外部,减少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增加对节能环保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有利于产业发展。结语财税政策对于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作用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

 

对“十二五”及以前的与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进行回顾与总结,可为未来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供给侧改革,我国现有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多作用于产业的供给侧,即企业,财税政策如何在供给侧进行调整,形成有效供给,使产业既成为经济增长点又有利于改善资源环境状况将是需要关注的又一问题。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3

 

(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我国需求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供给制约转变为市场需求制约,为解决需求不足,实现扩大内需的目标并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会专家认为:与货币政策相比,以扩大支出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时滞短、作用效果明显,是当前可供选择的反经济周期重大措施。财政部综合司丛安妮副司长对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1)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中央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180亿元支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抗洪救灾等。(3)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4)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努力保持外贸出口的增长。(5)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调整进口设备的税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简并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与会专家认为: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除了可以直接增加投资和消费、刺激国内需求外,还能通过补充和增加建设项目资本金,为银行扩大贷款创造条件。初步测算,1000亿国债资金的使用大致可使银行增加配套贷款1000亿元,如将投资乘数效应计算在内,预计1998、1999两年可以拉动经济增长2.5—3个百分点。财政部基建司丁先觉司长还具体介绍了当前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他指出:从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投资项目看,安排的2100多个项目的概算总投资超过16000亿元,地方财政除承诺归还转贷资金外,还配套投资500多亿元。从1998年的总体情况看,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对加大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幅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基础条件十分有利。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投资增长很快摆脱了1998年初的低迷状况,从下半年开始迅速回升。1—9月,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5.6%;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2.5%.从地区分布看,呈现东部地区主导,西部地区增长突出的特点。丁先觉司长还对1999年的财政投资政策做了分析:1999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仍将保持相当的贡献率,要求财政继续实行适度积极的财政投资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远未消除,前景尚难预料。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预计不高,势必要继续实行保持国内需求的政策,投资是内需的重要方面,必然要保持一定的增幅。第二,1998年的投资增长对财政投资政策的依存度较大,惯性较强,难以急剧收缩。第三,国内经济环境仍将对财政投资政策有一定依赖。具体财政政策可以考虑几点:一是适当增加预算内基建投资支出,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国家开发银行等准财政实体的贷款规模保持在1998年的水平左右;三是继续在税收和财务政策上鼓励企业投资。(二)关于中长期财政政策的取向。与会专家学者认为,靠发债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只能是短期的,否则国家财政经济无法承受,而且孕育着巨大的风险。丛安妮认为,尽管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余额占GDP比重较低,均未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有发债的余地,但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均较低,持续采取大规模发债的办法刺激经济易引发财政危机。此外,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呆坏账,国有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存在隐性赤字,需要在改革中逐步消化,以防范金融风险。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如果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容易导致不良的机制性结果,即经济增长对财政刺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从中长期看,我们还是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当前采取的积极政策与适度从紧的中长期政策并不矛盾。在目前,我们应注意把握财政政策实施的力度,保持短期调节措施与长期政策目标的协调。(三)关于国债的使用效益。千亿国债效益如何?代表们对此表示了担忧。因为这次启用财政政策进行积极的反周期宏观调控,各级财政对这个转变准备不足。一是项目储备不足,有些项目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二是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这些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目的,仍然停留在过去有钱就要、有项目就上的水平上。一些地方或者上报项目不符合中央规定,或者任意挪用,改变用途,或者在划拨资金的时候拖拖拉拉。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1000亿元国债拉动经济的效果。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李晓西副司长认为,发债的原则应该是“透支未来,造福后代”,用在基础设施上是很正确的。对于怎样发挥发行国债这一财政政策的效率,他认为:一是要调动社会资本。光靠财政拨钱是有限的。这里需要有政策,政策搞得好,社会资本就可以调动起来。二是基础设施投资要有具体定位,要投见效快的项目。此外,发债、用债、还债要联动起来。还能发多少债,和用得怎么样是有关系的,用得好,多发点问题也不会太大。同时还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有制约机制,应该是“发债有度,还债有序”。代表们认为,启动经济关键还是要启动消费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上边热下边也要热。李晓西认为,今后财政可采用间接的方式,运用贴息、减税等政策杠杆来启动消费和民间投资。还要注意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的协调配合,短期国债就是二者运用的交汇点,即可以运用财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也可以运用金融的公开市场操作,因为它的作用远大于利率的调节作用,而这也是财政与银行结合的操作。(四)关于税制改革。从中长期看,财政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还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和壮大自身,而突破口就在于改革和完善税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刘佐副所长认为下一步税改的突破口应是“费改税”,即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政府收入制度入手。首先,合理调整税负。应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今后将现在税收占GDP11%左右的水平提高到20%以上。其次,优化税制结构。主要包括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取消、合并某些特定目的税;逐步扩大直接税所占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提高地方税所占的比重。刘佐指出:目前我国需要完善的税种主要是:1.增值税。今后应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适时适当调整税率,减少过多的税收优惠。2.消费税:适当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和高消费项的税率。创造条件将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消费环节征税。3.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尽快完成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合理确定税基;以税率分享方式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个人所得税要逐步推行综合征税制,合理确定税基,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外,要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税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总水平,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税收优惠,严厉打击走私。另外,还应强化征收管理,造就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努力降低税收成本。中国财经报社白伊宏副总编辑认为,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所占比重日益降低。而流转税对于经济总量和经济周期变化来讲,是置身于事外,进而是中性态度的。所得税可以随经济周期变化而逆向变动,因此具有很强的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他认为,应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降低流转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率,加大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建立所得税为主的体制,有利于财政的反经济周期运作。(五)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职能的定位及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与会专家还认为,应深入研究世界经济与我国经济的运行规律、相互影响及作用力,正确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以便为我们制订财政、金融政策,灵活调控经济打好基础。而此次启用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也引出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财政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应该如何认识,进而应该如何丰富财政政策和财政理论。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何盛明所长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国家比,我国政府承担着领导国家工业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及完成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重位。由此我国财政除了承担西方财政所要求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基本职能外,财政必须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必须支持改革和为转轨服务,财政必须在防范风险中起主导作用,财政在扩大内需、治理通货紧缩中势必要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4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靠发债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只能是短期的,否则国家财政经济无法承受,而且孕育着巨大的风险。丛安妮认为,尽管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余额占GDP比重较低,均未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有发债的余地,但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均较低,持续采取大规模发债的办法刺激经济易引发财政危机。此外,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呆坏账,国有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存在隐性赤字,需要在改革中逐步消化,以防范金融风险。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如果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容易导致不良的机制性结果,即经济增长对财政刺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从中长期看,我们还是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当前采取的积极政策与适度从紧的中长期政策并不矛盾。在目前,我们应注意把握财政政策实施的力度,保持短期调节措施与长期政策目标的协调。(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我国需求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供给制约转变为市场需求制约,为解决需求不足,实现扩大内需的目标并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会专家认为:与货币政策相比,以扩大支出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时滞短、作用效果明显,是当前可供选择的反经济周期重大措施。财政部综合司丛安妮副司长对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1)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中央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180亿元支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抗洪救灾等。(3)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4)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努力保持外贸出口的增长。(5)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调整进口设备的税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简并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与会专家认为: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除了可以直接增加投资和消费、刺激国内需求外,还能通过补充和增加建设项目资本金,为银行扩大贷款创造条件。初步测算,1000亿国债资金的使用大致可使银行增加配套贷款1000亿元,如将投资乘数效应计算在内,预计1998、1999两年可以拉动经济增长2.5—3个百分点。财政部基建司丁先觉司长还具体介绍了当前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他指出:从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投资项目看,安排的2100多个项目的概算总投资超过16000亿元,地方财政除承诺归还转贷资金外,还配套投资500多亿元。从1998年的总体情况看,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对加大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幅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基础条件十分有利。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投资增长很快摆脱了1998年初的低迷状况,从下半年开始迅速回升。1—9月,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5.6%;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2.5%.从地区分布看,呈现东部地区主导,西部地区增长突出的特点。丁先觉司长还对1999年的财政投资政策做了分析:1999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仍将保持相当的贡献率,要求财政继续实行适度积极的财政投资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远未消除,前景尚难预料。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预计不高,势必要继续实行保持国内需求的政策,投资是内需的重要方面,必然要保持一定的增幅。第二,1998年的投资增长对财政投资政策的依存度较大,惯性较强,难以急剧收缩。第三,国内经济环境仍将对财政投资政策有一定依赖。具体财政政策可以考虑几点:一是适当增加预算内基建投资支出,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国家开发银行等准财政实体的贷款规模保持在1998年的水平左右;三是继续在税收和财务政策上鼓励企业投资。(三)关于国债的使用效益。千亿国债效益如何?代表们对此表示了担忧。因为这次启用财政政策进行积极的反周期宏观调控,各级财政对这个转变准备不足。一是项目储备不足,有些项目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二是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这些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目的,仍然停留在过去有钱就要、有项目就上的水平上。一些地方或者上报项目不符合中央规定,或者任意挪用,改变用途,或者在划拨资金的时候拖拖拉拉。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1000亿元国债拉动经济的效果。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李晓西副司长认为,发债的原则应该是“透支未来,造福后代”,用在基础设施上是很正确的。对于怎样发挥发行国债这一财政政策的效率,他认为:一是要调动社会资本。光靠财政拨钱是有限的。这里需要有政策,政策搞得好,社会资本就可以调动起来。二是基础设施投资要有具体定位,要投见效快的项目。此外,发债、用债、还债要联动起来。还能发多少债,和用得怎么样是有关系的,用得好,多发点问题也不会太大。同时还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有制约机制,应该是“发债有度,还债有序”。代表们认为,启动经济关键还是要启动消费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上边热下边也要热。李晓西认为,今后财政可采用间接的方式,运用贴息、减税等政策杠杆来启动消费和民间投资。还要注意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的协调配合,短期国债就是二者运用的交汇点,即可以运用财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也可以运用金融的公开市场操作,因为它的作用远大于利率的调节作用,而这也是财政与银行结合的操作。(四)关于税制改革。从中长期看,财政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还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和壮大自身,而突破口就在于改革和完善税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刘佐副所长认为下一步税改的突破口应是“费改税”,即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政府收入制度入手。首先,合理调整税负。应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今后将现在税收占GDP11%左右的水平提高到20%以上。其次,优化税制结构。主要包括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取消、合并某些特定目的税;逐步扩大直接税所占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提高地方税所占的比重。刘佐指出:目前我国需要完善的税种主要是:1.增值税。今后应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适时适当调整税率,减少过多的税收优惠。2.消费税:适当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和高消费项的税率。创造条件将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消费环节征税。3.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尽快完成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合理确定税基;以税率分享方式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个人所得税要逐步推行综合征税制,合理确定税基,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外,要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税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总水平,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税收优惠,严厉打击走私。另外,还应强化征收管理,造就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努力降低税收成本。中国财经报社白伊宏副总编辑认为,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所占比重日益降低。而流转税对于经济总量和经济周期变化来讲,是置身于事外,进而是中性态度的。所得税可以随经济周期变化而逆向变动,因此具有很强的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他认为,应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降低流转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率,加大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建立所得税为主的体制,有利于财政的反经济周期运作。(五)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职能的定位及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与会专家还认为,应深入研究世界经济与我国经济的运行规律、相互影响及作用力,正确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以便为我们制订财政、金融政策,灵活调控经济打好基础。而此次启用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也引出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财政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应该如何认识,进而应该如何丰富财政政策和财政理论。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何盛明所长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国家比,我国政府承担着领导国家工业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及完成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重位。由此我国财政除了承担西方财政所要求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基本职能外,财政必须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必须支持改革和为转轨服务,财政必须在防范风险中起主导作用,财政在扩大内需、治理通货紧缩中势必要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陈共教授认为,过去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很弱,1998年应是一个转折,财政必须对经济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调控。过去主要是基建规模的调控,是总量调控,所以银行起主导作用;现在经济出现的是结构性问题,金融手段有效性下降,财政必须起主导作用。政府在优化结构方面想干些什么,主要靠财政,要让银行保持独立性。不能让它代替财政执行职能。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5

 

财政管理体制及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区域之间最主要的竞争之一就是税收竞争,但这种竞争不仅仅针对税收资源,更针对财政资源。1994年进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意图通过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建构适度分权的财政体制,但由于按制度设计的理想目标与客观现实间的巨大差异,使得这种分权并不彻底,运行至今对区域经济发展已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这些伴随改革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显然并非就是改革设计者的初衷。但是,不改变这些新的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区域经济统筹发展也就是一句空话。(一)从财政收入状况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按税种划分收入,作为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这一划分是由中央政府按照1993年前的各级财政收支预算作为基数换算得出来的,仍然包含着计划经济时代不合理的成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发生了本质变化,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是地区间出现了财政收入状况悬殊过大的问题。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政收入逐年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大大高于财政支出,因而出现包税、缓缴税、人为减免税的现象,“藏富于民”的思想反过来却促进了当地经济的不断增强;而边远落后地区由于国家经济优惠政策滞后、投入不足、信息不灵,出现经济发展缓慢、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低下、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不利形势,致使地方财源严重萎缩,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支出与收入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支出的刚性很强,为了平衡收支预算,各级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组织收入。许多地方出现了借税、预征、跨年度征收的不正常现象;为平衡本级的财政收支,各级地方政府同时也采取抽肥补瘦的办法,如把一些效益好的行业的增值税部分作为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却减少了下级政府的收入留成;落后地区财政收入总额中用于建设的资金微乎其微,虽然各级财政都建立了转移支付机制,但仍然解决不了落后地区的根本问题;地方财源建设欠账太多,计划经济时代各级财政都出资办了一些支柱型企业,但随着分税制的运行,增值税的大部分收入被中央财政拿走,这些企业由于经营机制僵化,经济效益下降,应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收入逐年下降,同时由于资金困难、自然条件差、经济结构单一,处于发展初期的民营企业成长十分缓慢,财源建设举步维艰;也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投资建设的新增后续财源严重不足,依靠引资发展经济也受到自然环境和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制约。(二)从财政资金的获得及使用看。一是在过渡时期中央政府转移制度弱化的前提下,受财力限制,实施的力度很小,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及均等化能力十分有限;而且这种转移支付制度也缺乏法律依据,资金管理不规范,执行起来随意性大,抑制了转移支付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同时,许多中央政府的职能也转嫁给地方,使得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财政支出职能。二是现行财政体制按“基数法”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不仅未能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而且新体制还肯定了这种差距,不利于提高落后地区财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区差距的缩小。三是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没有规范的分配方法,随意性大,分配的结果是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反而得到的拨款多,不但未能解决“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反而使东西部差距扩大。四是财政投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低下。(三)从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上看。推行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不但没有跳出财政包干的圈子,还由于要事先划分出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反而造成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由于绝大多数税收集中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向上倾斜,使得中央的财权得到高度集中;由于地方政府在征税上的自限很小,使得地方对包括地税在内的税源的控制权扭曲,加之财政支出向下推卸,地方政府预算内的财政往往成了“吃饭财政”,收入出现了空前的困难,一些地方甚至连行政事业费、人头费的开支也难以保证。这样的制度安排促使地方官员不得不重视地方利益,为了保证足够的支出,并满足中央政府经济效益考核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就不得不寻求各种税源,甚至不管这些税源是否合理;随之也诱发了各级地方政府追求财政“增收”的欲望,都为尽可能地提高本级财政的留成比例,而给下级政府下达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目标和上缴任务。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出现混乱,地方政府事权不断扩大。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现行中央政府的财税政策是以牺牲地方利益为基础的。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应采取的财政对策应更新政府理财观念,适当控制税收规模以确保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财政部门应该坚持先经济后财政的观念,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财政收入的增长从根本上说来自经济的增长,只有经济持续发展,财政收入才能稳步增长。要立足长远,制定财政收支发展速度规划,使财政收入能持续、稳定增长。最根本的途径是发展经济、拓宽财路、养鸡生蛋、培养后续税源和新的税收增长点;要坚持财政、税收的可持续性增长原则,略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即可,不能增长过大、过快,给企业一个休养生息的时间,以求今后更大的发展;要以支持的态度去帮助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通过切实树立“亲商、安商、富商”的观念,以明确的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的优惠政策、良好的服务环境,留住本地企业,吸引和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引导企业投资创业。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财政政策要统一、实际操作要规范。1、应全面清理正在执行的财税政策,避免因税费政策的区别造成部分产业、部分单位的恶性竞争;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大力压减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查处各部门变相出台的税费政策,努力提高税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税费征缴的便利性;落实按照法定权限出台的鼓励外来投资者的税费政策,为区域外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2、建立财税政策协调机制,避免因地区利益影响企业和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3、在税收减免、税收分成、税收返还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4、在区域建设期内,对区域涉及的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发展引导基金、重大技术开发基金和国家技术创新研究与开发基金等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上给予适当倾斜。5、组织力量研究区域经济内税费改革的现状,进行税费改革的对比分析。力求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持税费政策的同一性,防止因税费政策的区别造成部分产业、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防止外来投资回流和本地商户外流;同时,针对许多地方存在收费项目比重过高的实际,建议政府及早研究停征地方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扩大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面和提高征收比例来弥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取消后所造成的支出不足。应视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当并适时调整财政投资方向。1、要适当增加城市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加大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特别是加强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铁路、航空、信息四大通道建设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地区水、电、气的财政投入,改善区域内的企业发展硬环境,以吸引外来投资并鼓励民营企业发展。2、充分利用积极财政政策机遇,将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区域的建设。3、充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区域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调整财政补贴政策。基本原则是,补贴政策应退出国际贸易环节和企业生产环节,将补贴对象从产品转向生产要素和改善生产率环境,向基础教育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倾斜。还应通过地方政府各种基金、投资公司担保机构的支持及财政补贴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高新区成为辐射周边的高新技术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增长极的作用。应通过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可以参照德国法人税分配方法,改革企业法人税制等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合理流动,推进产业战略转移;将搬迁企业的税收收入由迁入、迁出地共享,这既可减少企业迁移的阻力,又可防止地区差距的扩大。如,江苏江阴的做法值得借鉴,江阴的企业迁移到临近的靖江后,两地签订税收分成协议,在十年内税收由两地分成,当然这种协议需要省财政部门的审批;至于跨省际的企业迁移,税收分成比例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要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彻底解决人为限制企业正常流动以及争夺税源的状态。中央财政收入的提高是增强地区经济协调发展调控能力的关键,应按事权调整税种、稳定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严格遵守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方案,逐步改变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的办法;将土地税费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个人所得税在条件成熟时可改为共享税;增强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的监督责任,可将地方的中央税收完成程度与中央对该地区增值税的返还比例挂钩,以促进地方政府征缴中央税的责任与积极性。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6

 

关键词: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扣除;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政策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 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财政性资金的含义1、财政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目前财政性资金基本包括五大类:1.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资金;2.项目投资补助资金;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资金;4.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资金;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取得的五大类财政资金从性质来看基本上分为三种情况:(一)第1、2两项属于国家投资性质,即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应增加企业权益。(二)第3、5两项属于补贴性质,企业取得后应作为收益处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可分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三)第4项属于负债性质,即政府的信贷资金支持,需要归还。2、税法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二、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根据财务通则的指导意见,五大类财政性资金在财务处理时可以简单划分为权益性与收益性两种,在具体会计处理问题上,对收益性的财政资金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政府补助”外的财政资金只有零星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拆迁款性质财政资金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在会计处理上,区分权益性与收益性两种资金时主要看资金的性质,资金的给予是否是双向的、互惠的交易,即政府是否要求得到回报,不要求回报的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收益性资金范畴。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一定要符合两个原则,即无偿性和直接取得,无偿性是政府不因为对企业进行补助而享有所有权,企业也不需要偿还资金,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政府采购、借贷等互惠的经济活动不同。直接取得资产是直接从政府取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形成企业的收益,如税收返还、先征后返的税收等都是直接取得,而直接减免税款、抵免、出口退税因为没有涉及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就不属于直接取得资产,实践中要把握好同为税收补助但形式不同因而规范的会计处理不同。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国家对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非市场因素等可能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财政『生资金补偿。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要区分与收益有关和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区别,实际都是与企业的损益有关,只是收益的确认时点不同而已。直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在收到当期或项目期间计入损益,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按公允价值先计入递延收益,从资产可供使用开始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对于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应计入权益类的资金,虽然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规定如何进行核算,但企业在收到的重要、大额、非经常性的财政性资金时一般都会在批复文件中规定如何进行处理,通常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对资本金投入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增加实收资本,或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部分予以核销,节余资金按国家规定退回或留作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分不同类型,会计分录如下: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它应付款。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三、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是补贴),与企业无关。对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及《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7

 

关键词:自贸区 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一、引言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2013年8月,我国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2015年,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先后挂牌成立。其中,上海自贸区立足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广东自贸区发挥毗邻港澳优势,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福建自贸区依托临近台湾地区的区位优势,立足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天津自贸区则立足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建立目的,自贸区内除实行传统的保税政策外,更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制度创新、优化要素和资源配置,以便在全国形成辐射效应。而我国自贸区内很多中小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成为当务之急。与此相应,企业的资金需求空前增长,完全通过传统的债权或股权融资,很难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简便快捷而无需提供额外担保的融资租赁业迅速崛起。基于此,商务部办公厅及各自贸区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制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支持及鼓励政策。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二、融资租赁业务的共通税政融资租赁分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区分为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直接融资租赁行为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限满,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购销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为融通资金的需要,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融资租赁行为涵盖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若干税种。本文研究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政,仅指出租人的税政。(一)流转税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动产租赁服务仍然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附件,纳税人的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人民币及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人民币及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已扣除了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该部分价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产生重复抵扣的结果。与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相同,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标的物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不动产融资租赁。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不动产融资租赁在实践中亦广泛存在,且多表现为售后回租的形式。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本文认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应比照不动产一般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出租方应参照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动产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以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对于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所得税上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项被出售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不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售后回租租赁,对于提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虽无明确规定,但应当比照上述公告。既然承租方不确认收入,出租方亦不应确认资产。承租方虽未采取借贷形式,但由于售后回租行为占用了出租企业的资金,由此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利率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资金利息的报酬。该部分报酬构成出租方的收入,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其他税种1.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或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融资租赁房产的出租人不缴纳房产税。2.印花税及契税。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融资租赁期间,不动产权属仍属于出租人,不缴纳契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承租方应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3.土地增值税。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特殊税政及财政扶持政策目前,四大自贸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政策,多采取直接补贴形式,运用税收政策进行间接引导的规定并不多见。而与税收相衔接的扶持政策,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税收优惠,二是与税收相关的财政补贴。(一)直接税收优惠1.全国范围内税收优惠。(1)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并规定了适用范围、计算依据及退税事项。根据上述文件,一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条件的货物,若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境外承租人使用,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2)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3]108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另外,[2013]08号还规定,暂定5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2.区域性税收优惠。(1)上海自贸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自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之日起,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比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提前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按5%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广东珠海横琴自贸区。根据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允许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游艇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上述大型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时,由原购入机构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额税款。(二)与税收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自贸区的财政扶持政策,可分为与税收相关的财政扶持和与税收无关的财政扶持两种类型。如根据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额度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或根据其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等,属于与税收无关的财政扶持。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亦有相当一部分与企业纳税金额相联系,该部分政策多源于市辖区或保税区,进而延伸到自贸区。1.税收返还式补助。《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五年内,对依法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及50%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及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述公司或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2.财力贡献总额式奖励。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8月26日起,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给予三种类型的财政扶持。一是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分别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区分纳税年度给予奖励;二是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三是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3.保税监管式扶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深府金发[2014]3号),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的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可以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并实行保税监管。上述货物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个人所得税补贴。各自贸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政策。如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区分行为是否发生在辖区内,分年限,按比例根据上述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福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对于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都规定了相似的奖励政策。四、小结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融资租赁合同亦须比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此外,不动产融资租赁还涉及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融资租赁企业的总体税负是偏高的。目前,国家层面对该行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较少,仅出台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及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减税政策,且局限于特定业务类型。区域层面,各自贸区多根据自身特点对融资租赁企业采取财政扶持,政策面覆盖面较广,相似但不相同。随着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快速发展及区域性财政扶持经验的积累,出台国家层面税收减免税政策的时机亦渐趋成熟。建议将区域性财政扶持政策提升为国家层面税收政策,直接适用于现有自贸区及后续新增自贸区,以减少管理成本,为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及指引。参考文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2]8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3]106号.[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4]62号.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8

 

关键词:文化产业;财税政策

 

“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是提质增效,促进产业由成长型向成熟型过渡。众所周知,加强文化产业自身的创新创业能力、壮大文化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驱动作用。为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现对文化产业财税政策从财政补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三个层面进行梳理,并针对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一、我国现行文化产业财税政策体系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越来越呈现出体系化、专业化、精细化特征,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全、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国现行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以中央、省级政策为主(地市、区县层面较少有政策创新),涵盖财政补助、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三类。(一)形成了面向综合类、行业类、广覆盖的财政补助政策体系中央层面,形成了面向全部文化产业门类的综合类财政补助政策和面向特定文化产业门类的专项财税补助政策。一是综合类财政补助政策,以[2006]88号文、财教[2007]157号文、财文资[2012]4号文和[2014]15号文为主体,其中:[2006]88号文运用中央和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走出去专项资金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开发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财文资[2012]4号文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企业发展、文化金融科技融合等领域。二是专项财税补助政策,以新出联[2008]8号文、财教[2012]45号文、财教[2014]56号文、[2015]52号文为主体,其中:财教[2014]56号文规定运用专项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县级数字影院建设;[2015]52号文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二)形成了覆盖增值税、进出口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央层面,先后形成了涉及增值税、进出口退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减免政策。其中:在增值税减免方面,根据[2014]15号文,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根据关税[2011]27号文,部分动漫产品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财税[2013]87号文、财税[2013]98号文,分别对部分软件产品、出版物出版批发零售环节、动漫软件的增值税实行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在进出口税减免方面,根据[2014]15号文规定对重点文化产品和设备进出口免税;根据财税[2015]118号文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和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在营业税方面,根据财税[2014]118号文对文物、遗址修复保护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免征营业税。在税收综合减免方面,根据财税[2014]84号文、财税[2015]34号文和财税[2014]85号文,分别对转制文化企业、技术文化企业、规定内的中小文化企业,以及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和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减税或免税,涉及税种较为综合。(三)形成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中央层面,先后形成了以商服贸发[2009]191号文、银发[2010]94号文、保监发[2010]109号文、财办文资[2014]6号文和财办文资[2014]6号文为主体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支持方式为信贷、担保、融资租赁、债券、基金、贴息等。其中,银发[2010]94号文规定对演艺、广播影视、动漫等行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保监发[2010]109号文规定保险业发挥投融资功能,通过投资债券、基金等形式,为文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财办文资[2014]6号文运用专项资金专门支持相关贷款贴息项目,推动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财办文资[2014]6号文通过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二、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文化资源的转化效率不足我国拥有丰富的物质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资源,是文化资源大国却不是文化产业强国,造成这种状况最核心的问题是资源效率转化问题,即当前我国文化资源开发以基础型开发为主,开发模式简单、开发方式单一,难以将文化资源禀赋优势转化为文化产品优势、企业优势和产业优势。(二)文化产业结构布局失衡在产业结构方面,传统产业门类占主导地位而新兴文化产业门类规模小、发展缓慢;特别是,具有高附加值的文化制造业发展滞后,集中表现为文化制造业行业覆盖面不全。以陕西省为例,在全国有重要产业地位的视听设备制造业等5个行业产值为0。(三)部分财税政策条款未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一些政策,有些省份未落实。文产发[2012]17号专门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做出规定,鼓励采用政府采购、项目补贴、税收优惠、行政审核批准等方式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很多省份至今还未出台针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专项政策,导致一些中小文化企业难以享受财税政策的优惠。三、优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对策建议以合理定位财税功能为基础,以扶强扶新补缺的“两扶一补”为理念,以转方式、促重点、建平台为抓手,着力形成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整合效应,具体来看:(一)总体思路1.科学定位财税政策作用边界财政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职能,但企业才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关键主力。因此,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并不是要大包大揽、全面覆盖、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集中有限资源进行方向引导与重点支持。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原则应是在坚持企业主导的前提下,从发挥杠杆效应和“四两拨千斤”效应的角度,找准切入点,集中发力、重点突破。2.明确扶强扶新补短的政策重心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要素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也是检验文化产业经济效益的唯一标准。文化产业财税政策不是产业经济手段,而是配合市场与行业发展趋势而开展的产业孵化与引导措施,支持的重点是有发展潜力的门类、企业和项目。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重心就是“扶强”“扶新”“补缺”,其中“扶强”就是扶持我国优势文化产业和骨干文化企业成长为国内行业巨头,“扶新”就是扶持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兴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补短”就是补齐具有重大产业关联性的文化制造业态促其成长为主导门类。3.整合创新文化产业的财税机制围绕全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改革趋势,按照“转方式、促重点、建平台”的思路,顶层设计三位一体的文化产业财税机制。其中,“转方式”重在转变财政投入文化产业的方式,变补助方式为基金方式,引入市场化手段,提升财政资助效果,并推动财政资金滚动发展;“促重点”是以文化创意和设计产业、科技型新兴文化产业、文化制造业等业态,规模文化企业、国有大型文化企业、民营大型文化企业等文化企业,以及国家和省市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和项目等为重点,优先推动其发展壮大;“建平台”是对现有财税、金融政策的整合创新,主要通过打造省级文化产业基金平台、文化产业要素综合服务平台、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监管平台,确保财税政策与文化企业的全方位对接。(二)具体建议1.对不同阶段文化企业实施动态财税管理在文化企业初创阶段,政府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考虑对文化企业初创阶段购买无形资产(版权、专利权等)的进项税额准予税前抵扣,对销售自主研发的创新化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在文化企业发展阶段,除给予企业低息贷款外,还可以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给予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在文化企业发展成熟阶段,应注重营造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2.增强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文化产业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首先,在继续执行文化企业多种经营减免税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扶持那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文化产业。除对所有文化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所得税税前进行150%加计扣除之外,还可将电视制作、音乐、电影、图书和报纸等产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其次,对公益性文化企事业单位进口商品实行减免海关关税政策,如对艺术表演团体等微利或非营利单位以及艺术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公益事业机构进口必要的零配件或设备时,应下调或者免除海关关税。进口音乐、科教片、儿童片等非盈利性音像制品以及文化部门进口新型文献载体和外文原版书刊时,免征进口关税等。3.运用财税政策鼓励开发本土文化针对我国文化资源丰富,文化资源转化不足的现状,运用财税政策鼓励开发本土文化,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发达国家不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发展本土文化的成功例子。“如法国税法规定,游戏开发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对游戏开发成本进行20%的税收抵扣,目的是鼓励开发法国本土文化的游戏。”我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本土文化的发展,提高资源转化率。参考文献:[1]陈莹莹.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6).[2]梁云凤,孙亦军,雷梅青.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税务研究[J].税务研究,2010,(7).[3]陈志嵋,冯梅,郭毅.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4]张明娥.完善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J].涉外税务,2013,(4).[5]兰相洁,焦琳.文化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环球财经,2012,(15).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9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和路径选择(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政策定位首先取决于政府定位,就是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定位的本质就是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明确政府功能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财政经济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其中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为文化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能促进文化企业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和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政策法规,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进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各种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侵权、欺诈等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禁止和惩戒,保护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和公平竞争的权利。通过政府的监管,保证企业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公开竞争、公平发展,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更多的企业自由经营、健康发展。政策定位的本身就是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所起的导向作用。政策定位在政府定位的框架内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的财政经济配套政策,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帮助、引导、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有序转化为市场主体,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走向依法运行、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去。文化不同于其他产业,具有人文精神方面的内在特征,对公众心理、社会风俗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调整促进作用,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通过公共政策调整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以促进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四位一体”协调发展。但是这种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必须在市场游戏规则的范围内进行,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都应当是有限的和有节制的。若对文化产业发展采用政府主导和介入的方式,直接干预文化产品的生产、服务与销售,会破坏了市场在文化需求平衡和资源配置方面的调节机制,对其他相关行业或产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路径选择。1.坚持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行“两分开”的方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科学定位、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支持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其核心就是科学界定文化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实行有区别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文化单位性质和类别划分的要求,在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以社会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方式、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现投入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文化产业,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以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市场化方向,走产业化道路。2.发挥财政资金的“助推器”作用,坚决鼓励走市场之路。扶优、扶新、扶强、扶大是根本选择。财政资金具有的性质上的公共性和数量上的有限性,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业投资资金,而是政府用于鼓励引导产业发展的资金。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划,对整个产业发展做出通盘的考虑和整体的布局,而不是简单地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撒胡椒面”,对整个产业发展的作用非常微弱,对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造成损失和浪费。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该着重投向四个方向:一是扶大,对产业发展形成规模和产业集群的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如武汉光谷动漫产业园、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等;二是扶优,对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优势文化项目或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如湖北江通动漫公司等;三是扶强,对知名文化品牌和具有领军、先导作用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如楚天都市报等百万大报和湖北知音传媒集团。四是扶新,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代表文化产业发展潮流和方向,新兴的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如各高校内由大学生创办的小型文化工作室和各高新区内的民营小型文化公司等。3.发挥财政资金的“催化剂”作用,加速推进文化产业超常规发展之路。财政资金作为“催化剂”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到位,即“要用在刀刃上”,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适当的产业链条、适当的生产环节和适当的时机,以期产生最大的催化效应;二是不滥用,就是进行有限扶持,不大包大揽,避免对市场机制造成冲击,干扰或扭曲市场的运行规律,影响或延缓文化市场的正常发育,造成文化产业发展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甚至引发不正当竞争。导致文化企业特别是国有文化资本形成对政府财政资金的“路径依赖”,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发展的老路上去。4.发挥财政资金的“粘合胶”作用,加快推进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和国际文化市场的接轨与融合之路。随着全球化广度和深度的影响不断加剧,湖北作为文化资源大省,同时又是文化产业弱省,文化产业外向度极低。全球化带来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国外的文化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直接打到了中国国内市场,财政资金应该“粘合”作用,打通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渠道、搭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大力扶持和鼓励文化企业以内生本地文化资源为优势、合理利用WTO规则,利用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利条件,在国家法律许可框架内“引进来”,加快与外来资本的合作,引进其先进的文化科技和管理模式,“师夷长技以制夷”,以此推动自身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我方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的步伐。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从理论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普适性建议: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硬机制。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其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促进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明确投入重点单位、改变投入方式。对承担政治性、公益性任务的新闻媒体、重要科研机构和艺术院团进行重点扶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国家给予重点扶持。在使财政投入方式上,逐步从直接拨款向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转变,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的同时,还将鼓励其依托国有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来调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扩大投入效应,更好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于一般艺术院团、出版单位、报刊杂志和影视剧单位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实行财政账户不销、财政拨款不变等政策进行过渡性帮扶。对其他类型的艺术院团、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杂志社以及新华书店、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则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其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使之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二)从操作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实质性建议:根据上文的普适性建议,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实质性建议和具体做法如下: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增加湖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进一步健全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文化活动经费所需;建立财政对文化投入的绩效考评体系、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文化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加强省级文化事业费的征收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对文化投入的增幅应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切实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建立社会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项目库和资金专户,统一规划、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资金,落实好各类企业捐赠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抵扣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可考虑加大抵扣额度,由原10%适度增加到15%—20%),省财政对捐赠企业给予一定配套资助。三、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从理论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普适性建议。1.重构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着重突出系统性、长期性。鉴于我国目前的文化相关财税政策都是单行的,在具备针对性和时效性很强的优点的同时缺乏系统、完整和长效的缺点。认真研究文化产业的行业特点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文化资源禀赋等自身特点,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特别是欧洲和日韩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要求,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体系。在该体系的构建中,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从国情出发,又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既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用,又要与其他经济相关政策相互配合。2.构建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考虑到文化产业“高成本创意、低成本复制”的特点,在增值税抵扣时,对文化创意成本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以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科研和创意开发的投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3.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在税收减免上,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性质和作用,实行减免税政策。首先,继续执行文化企业多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其次,对进口物品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盈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列入海关进口免税项目文化部门进口外文原版书刊和新型文献载体等,免征进口关税;儿童片、科教片、严肃音乐等非盈利性音像制品的引进版免征关税。再次,对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税率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的行业税负依然比较重,如音像产业,在我国,由于正版音像制品是著作权人、发行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其价值很高,成本也很高。在此基础上,音像发行商还要交纳17%的增值税,5%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以及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税和10%的版权贸易进口音像制品海关关税。按照这些纳税规定,音像制品就存在税率过高的问题。因此建议对音像制品的增值税,应当享受与书报刊出版物相同的13%增值税率。4.制定行业差别税率政策。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建议依据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事业和不同社会效益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差别税率以政府的文化导向为依据如在文化产业结构上,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倡导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对为少年儿童及农民服务的文化,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于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为调控文化产业结构,引导资金流向,可按差别税率开征高消费娱乐税,其收入用于支持民族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5.实行税利返还政策。税利返还政策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的税金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文化产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文化发展基金、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基金、印刷基金、音像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在财税、审计部门监督下,用以扶持优秀的、民族的、传统的和高层次的文化艺术创作,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和集体,以及抢救和保护遭到破坏、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等。

 

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篇10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和路径选择(一)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政策定位。政策定位首先取决于政府定位,就是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定位的本质就是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明确政府功能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财政经济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其中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为文化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能促进文化企业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和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政策法规,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进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各种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侵权、欺诈等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加以限制、禁止和惩戒,保护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和公平竞争的权利。通过政府的监管,保证企业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公开竞争、公平发展,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更多的企业自由经营、健康发展。政策定位的本身就是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所起的导向作用。政策定位在政府定位的框架内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的财政经济配套政策,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帮助、引导、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有序转化为市场主体,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走向依法运行、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去。文化不同于其他产业,具有人文精神方面的内在特征,对公众心理、社会风俗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调整促进作用,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通过公共政策调整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以促进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四位一体”协调发展。但是这种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必须在市场游戏规则的范围内进行,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都应当是有限的和有节制的。若对文化产业发展采用政府主导和介入的方式,直接干预文化产品的生产、服务与销售,会破坏了市场在文化需求平衡和资源配置方面的调节机制,对其他相关行业或产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的路径选择。1.坚持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行“两分开”的方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科学定位、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支持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其核心就是科学界定文化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实行有区别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文化单位性质和类别划分的要求,在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以社会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方式、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现投入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文化产业,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坚持以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市场化方向,走产业化道路。2.发挥财政资金的“助推器”作用,坚决鼓励走市场之路。扶优、扶新、扶强、扶大是根本选择。财政资金具有的性质上的公共性和数量上的有限性,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业投资资金,而是政府用于鼓励引导产业发展的资金。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划,对整个产业发展做出通盘的考虑和整体的布局,而不是简单地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撒胡椒面”,对整个产业发展的作用非常微弱,对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造成损失和浪费。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该着重投向四个方向:一是扶大,对产业发展形成规模和产业集群的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如武汉光谷动漫产业园、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等;二是扶优,对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优势文化项目或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如湖北江通动漫公司等;三是扶强,对知名文化品牌和具有领军、先导作用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如楚天都市报等百万大报和湖北知音传媒集团。四是扶新,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代表文化产业发展潮流和方向,新兴的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如各高校内由大学生创办的小型文化工作室和各高新区内的民营小型文化公司等。3.发挥财政资金的“催化剂”作用,加速推进文化产业超常规发展之路。财政资金作为“催化剂”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到位,即“要用在刀刃上”,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适当的产业链条、适当的生产环节和适当的时机,以期产生最大的催化效应;二是不滥用,就是进行有限扶持,不大包大揽,避免对市场机制造成冲击,干扰或扭曲市场的运行规律,影响或延缓文化市场的正常发育,造成文化产业发展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甚至引发不正当竞争。导致文化企业特别是国有文化资本形成对政府财政资金的“路径依赖”,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发展的老路上去。4.发挥财政资金的“粘合胶”作用,加快推进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和国际文化市场的接轨与融合之路。随着全球化广度和深度的影响不断加剧,湖北作为文化资源大省,同时又是文化产业弱省,文化产业外向度极低。全球化带来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国外的文化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直接打到了中国国内市场,财政资金应该“粘合”作用,打通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渠道、搭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大力扶持和鼓励文化企业以内生本地文化资源为优势、合理利用WTO规则,利用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利条件,在国家法律许可框架内“引进来”,加快与外来资本的合作,引进其先进的文化科技和管理模式,“师夷长技以制夷”,以此推动自身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我方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的步伐。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从理论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普适性建议: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硬机制。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其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促进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明确投入重点单位、改变投入方式。对承担政治性、公益性任务的新闻媒体、重要科研机构和艺术院团进行重点扶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国家给予重点扶持。在使财政投入方式上,逐步从直接拨款向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转变,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的同时,还将鼓励其依托国有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来调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扩大投入效应,更好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于一般艺术院团、出版单位、报刊杂志和影视剧单位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实行财政账户不销、财政拨款不变等政策进行过渡性帮扶。对其他类型的艺术院团、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杂志社以及新华书店、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则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其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使之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二)从操作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实质性建议:根据上文的普适性建议,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实质性建议和具体做法如下: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增加湖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进一步健全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文化活动经费所需;建立财政对文化投入的绩效考评体系、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文化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加强省级文化事业费的征收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对文化投入的增幅应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切实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建立社会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项目库和资金专户,统一规划、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资金,落实好各类企业捐赠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抵扣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可考虑加大抵扣额度,由原10%适度增加到15%20%),省财政对捐赠企业给予一定配套资助。三、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从理论层面对文化体制改革中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的普适性建议。1.重构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着重突出系统性、长期性。鉴于我国目前的文化相关财税政策都是单行的,在具备针对性和时效性很强的优点的同时缺乏系统、完整和长效的缺点。认真研究文化产业的行业特点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文化资源禀赋等自身特点,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特别是欧洲和日韩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要求,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体系。在该体系的构建中,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从国情出发,又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既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用,又要与其他经济相关政策相互配合。2.构建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考虑到文化产业“高成本创意、低成本复制”的特点,在增值税抵扣时,对文化创意成本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以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科研和创意开发的投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3.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在税收减免上,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性质和作用,实行减免税政策。首先,继续执行文化企业多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其次,对进口物品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盈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列入海关进口免税项目文化部门进口外文原版书刊和新型文献载体等,免征进口关税;儿童片、科教片、严肃音乐等非盈利性音像制品的引进版免征关税。再次,对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税率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的行业税负依然比较重,如音像产业,在我国,由于正版音像制品是著作权人、发行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其价值很高,成本也很高。在此基础上,音像发行商还要交纳17%的增值税,5%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以及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税和10%的版权贸易进口音像制品海关关税。按照这些纳税规定,音像制品就存在税率过高的问题。因此建议对音像制品的增值税,应当享受与书报刊出版物相同的13%增值税率。4.制定行业差别税率政策。文化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跨度较大,行业之间差异性较大。建议依据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分类制定相应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事业和不同社会效益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差别税率以政府的文化导向为依据如在文化产业结构上,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倡导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对为少年儿童及农民服务的文化,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于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为调控文化产业结构,引导资金流向,可按差别税率开征高消费娱乐税,其收入用于支持民族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5.实行税利返还政策。税利返还政策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的税金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应扶持的文化产业。财税部门返还给文化主管部门的税利,可分别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其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文化发展基金、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基金、印刷基金、音像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在财税、审计部门监督下,用以扶持优秀的、民族的、传统的和高层次的文化艺术创作,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和集体,以及抢救和保护遭到破坏、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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